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4********,汉族,大学本科,山东省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昌乐县人民法院对赵某某诉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昌乐县人民法院同日作出冻结张某某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民事裁定书,并于同年10月10日向**街道***村委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张某某在**街道***村委账户上的占地补偿款100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二年。2019年10月12日,昌乐县人民法院将该民事裁定书邮寄送达张某某,本人签收。2019年10月15日,张某某(已起诉)伙同岳某某(已起诉)、于某某在明知昌乐县人民法院将张某某在昌乐县**街道***村村委银行账户里的100万元占地补偿款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将法院冻结的100万元占地补偿款转至张某某个人银行卡。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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