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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占用的林地是2014年修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时,双辽段工程项目部经审批后,占用于某某承包的林地(双山镇**村**林班**小班)为取土场,取土后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回填、复耕,该林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于某某对被占用取土场后未复垦的林地一直在与项目部打官司,一直没有结果。2018年5月份于某某让朋友李某某(李某某不知林地情况,于某某未收李某某任何费用)在该林地内堆放石头。经勘测,林地内被堆放石头面积为13.1市亩(8700平方米),林地内堆放石头的行为致使林地内可见范围内几乎无草和其他植物,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原有地貌完全改变。2019年1月8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于某某到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自首,现林地内堆放的石头已被清出。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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