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镇**村**组,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无业。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9日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青岛开发区丁家河小区**店内,使用qq账号**寻找卖淫qq群并加入,在18个卖淫群内发布招嫖信息,同时使用微信号****,向282位微信好友发送招嫖信息359条,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为**店侯**、付**等妇女进行网络招嫖。在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网络招嫖协助下,2017年3月9日20时许,在青岛开发区丁家河小区**店,侯**与王**以598元一次的价格发生口交一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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