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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现住平潭县**镇**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平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 “平潭县**保健品店”期间,共同销售有毒、有害的性保健品。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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