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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运输毒品案)_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住山西省**镇**村**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耀亮、张红梅、李强、韩伟、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小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日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7日)。

达拉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11 月,犯罪嫌疑人李强雇佣郭小军拉运毒品咖啡因,犯罪嫌疑人郭小军又雇佣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共同驾驶。2018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郭小军和被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的大货车从山西省河津市运输40编织袋毒品咖啡因到达达旗境内,总净重994.25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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