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4********,汉族,高中文化,集安市**药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赌博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李某某于2020年2月6日18时至2020年2月7日6时之间,在集安市一销售装饰材料的门市房二楼,组织违法行为人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十余人赌博,涉案赌资30余万元。
2、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1月25至2020年1月26日之间,在集安市**宾馆,组织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多人赌博,涉案赌资5万余元。
案发后,于某某投案自首,并上缴赌资三万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上缴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