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绰号“老四”,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局**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底,许某某(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木克桥70号王某甲家中等地,组织多人以猜硬币的形式聚众赌博14场,抽头获利人民币73 000元左右。期间,在王某甲家中开设2场,涉及抽头数额人民币8 000元左右,该场地由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从中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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