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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月23日受害人高某甲报案至我队称:2008年的一天,于某某2008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科尔沁区原**超市楼上,将号码为132****3333的电话号码以9000元钱的价格卖给高某甲,2014年6月份该号码不能使用,此号码为高某乙所有,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卖给高某甲之前,已先将该号码过户卖给高某乙。

2010年6月17日和2010年8月9日两天,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科尔沁区原**超市楼上,以158****2222作为利息过户给高某甲为诱惑,向高某甲借钱的方式,先后两次骗走高某甲人民币40000元整,2014年8月该号码被户主补回。于某某未偿还高某甲所欠钱款。

2012年10月28日和2012年10月29日两天,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以借钱抵押**房子的方式,在开发区**村处向高某乙借人民币150000元钱,后将购房合同骗走,并过户给他人,高某乙被骗走人民币150000元钱。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于某某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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