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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3********,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居民,在该村经营食杂店,并经销种子、化肥、煤炭等物资,在2010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于某某以经营食杂店进货、买化肥、盖房子、偿还贷款等名义先后向韩某某、张某某等17人借款人民币共计28.5万元,于某某在2013年12月3日偿还其在**镇农村信用社以于某某等四人联保名义的贷款164,093.34元后,因新申请贷款未发放,无力偿还在2013年11月向韩某某、张某某等8人以短期借用名义的11万元借款,于某某于2013年12月份离开**村后去外地打工,与各借款人之间一直无联系。于某某于2020年10月12 日投案。已返还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17人的借款,各被害人表示对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上述行为,系经济纠纷,于某某借款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按约定还款有一定客观因素介入,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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