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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3********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郸城县人,住郸城县******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6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0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7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7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8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下旬以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芦某某乘车窜至兰陵县周边乡镇村居,相互配合,将200多元进货的空调扇(实际是风扇,且在包装箱上标有“移动空调1798元,24小时2度电”的标贴)虚高标价,以免费摸奖的形式(中奖可以低价购买空调的名义),以每台1000元价格出售给防范意识差且对空调有认知缺陷的老年人,骗取钱财。经依法查明,兰陵县**街道**村,**村、**镇**村,**镇**、**、**村、**村等二十余人被骗,涉案价值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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