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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市,刑事拘留前住**市**区**号楼**单元**号,**大学教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11月1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天,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6日补充重报。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天,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3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害人热**看到于**微信朋友圈中关于成人高考的消息,于是询问于**办理成人高考事宜,于**自称在喀什教育局有朋友,可以办理真实的高中毕业证书。因于**是热**大学时的老师,热**信以为真,向于**微信转账2500元,于**收取2500元办事费后,在淘宝天猫网上找到一家伪造证件的商家,以300元价格制作了一本伽师县第一中学高中毕业证书。

2019年8月底,被害人齐**想参加大专成人高考,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于**微信,在咨询成人高考事宜时,齐**告知于**高中毕业证丢失。于**让齐**先缴纳150元报名费,高中毕业证可以通过教育局的朋友帮其办理。齐**信以为真向于**微信转账1580元毕业证办理费。于**收取1580元办事费后,在淘宝天猫网上找到一家伪造证件的商家,以300元价格制作了一本伽师县第一中学高中毕业证书,并于2019年9月4日将假毕业证交给齐**。

2019年9月6日,于**向被害人阿**称自己有能力安排其去年毕业的侄子图**到甘肃省**学校上学,但要收取10000元的办事费。阿**信以为真,将10000元办理上学的费用微信转账给于**。于**收取费用后又以图**为历届毕业生,需要办理应届毕业生证为由,向阿**收取1800元毕业证书办理费。于**收到阿**的1800元微信转账后,再次联系淘宝天猫网伪造证件的商家,以300元价格制作了一本伽师县第一中学高中毕业证书。

于**共收取三名被害人16030元。其中收取齐**150元高升专考试报名费,教材费159元,课时辅导费600元,办理高中毕业证费用821元;收取阿**甘肃省**学校填报录取中介费10000元,高中毕业证办理费用1800元;收取热**高中毕业证办理费用2500元。

综上,于**以办理高中毕业证书为由,骗取3名被害人5121元。案发后,于**家属已全部退还三名被害人被收取钱款16030元,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全部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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