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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蒋某某与青岛**合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蒋某某收取于某某价税合计10%的开票费,从**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为青岛**合金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1562元),后青岛**合金销售有限公司将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60056.01元。案发后,青岛某某某某合金销售有限公司已全部补交抵扣的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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