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2********,汉族,大学文化,原**地板门店店长,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任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4日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至7月,上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于某某,在**公司下属**地板(地址**路**号)门店店长期间,利用保管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职务便利,未经请示与多名客户签订十余份《地板销售合同》,并指示客户将合同钱款通过以李某某提供的pos机刷卡等方式转入李的平安银行账户,进而转账据为己有。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于某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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