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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5日被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并注册多个网站域名,2016年租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器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用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模式,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2016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加入“善心汇”成为会员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获取非法利益。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属于C轮服务中心,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级网络有11层,2300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1次赠与,累计174500元,11次受助,累计1423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733个,剩余善种子235个,已支出善心币5542个,剩余善心币88个,已支出善金币4224个,剩余善金币32694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2600元,管理钱包剩余1291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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