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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相对不起诉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苏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系天津市武清区盛世华府鸿园售楼处销售人员。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苏某某的介绍下欲购买盛世华府鸿园商品房,为享受天津市优惠购房政策及办理贷款,于某某通过苏某某、王某某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等证件,向苏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元并提供免冠照片,苏某某将于某某材料提供给王某某,并给王某某人民币600元。王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支付人民币200元,并提供于某某免冠照片、身份信息等资料,在他人处购得伪造的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为于某某成功办理了购房贷款,用于购买武清区鸿泽花园7-1-1302房产。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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