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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8********,汉族,初中,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5日,我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4日丰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9日14时许,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丰县赵庄镇赵庄中心医院住院部,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孟某某的布包(被害人称包里米黄色布包;布包内有一双鞋子、一部老年机、两个充电器、两条毛巾、两条褂子,另有2000元现金)盗走,涉案总价值约20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在赵庄卫生院盗窃一个黄布包的犯罪事实。但关于黄布包内有何物及价值如何只有被害人孟某某个人的陈述,无其它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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