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庄街道**村**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单位,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2月,在烟台市莱山区**庄街道**村南侧绿化地内,使用手锯先后两次盗伐烟台市莱山区解家庄街道**村委所有的法国梧桐树5棵。经鉴定,被盗树木价值人民币4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村集体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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