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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称),男,1982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无户籍信息,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某某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浩特无户人员,郭某甲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人员,身份证号:1527281980********,2003年郭某甲死亡,郭某甲的户口一直未注销,2006年左右,于某某使用郭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户口本,后于某某盗用郭某甲的户口本与死者郭某甲的亲妹妹郭某乙结婚,并使用郭某甲的户口办理了一张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三张银行卡、一个驾驶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从事正常生活。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于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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