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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69********,中专文化,榆树市**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10日两次退回榆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重报,2020年9月9日第二次重报。

榆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将其生产加工不合格化肥(金银组合)销售给胡某某120吨、马某某30吨、沈某某30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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