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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滥伐林木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松原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于某某购买扶余市**镇**村王某某家宅基地上栽种的杨树400余棵。3月6日,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中的杨树128棵,经鉴定,所伐128棵杨树合立木蓄积17.5827立方米。案发后,于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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