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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住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招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6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国道206由东向西行驶至招远市**镇**村附近,206国道219km处时,与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鲁******号(前悬挂号牌鲁*****,系挪用)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死亡。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交通肇事后,立即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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