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街**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本市红桥区碧春园26号楼门口,因故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冲突。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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