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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新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0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移交案件称,临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被姜某某起诉欠款,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于某某在有偿还能力条件下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进行偿还。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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