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乡***村民委*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花苑**号楼*单元*楼*户,中共党员,系敦煌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连奎,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于某与被害人贾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相约到敦煌市筹备“玄奘**”、“敦煌行主题研学”等户外活动。3月2日11时,四人驾车从北京到达敦煌后共同租住在敦煌市**镇**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当晚19时许,四人坐在客厅茶几前喝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贾某某醉酒后晕倒在沙发上,被不起诉人于某和刘某某将贾某某抬进她的卧室休息,后董某、刘某某到大卧室休息。刘某某从贾某某的房间出去后,被不起诉人于某在贾某某床前看到贾某某的一只胳膊搭在床边,遂上前把贾某某的胳膊往床上放,此时,被不起诉人于某萌生了与贾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被不起诉人于某乘贾某某醉酒之机,强行脱去贾某某的牛仔裤及内裤,并脱掉自己的外裤趴在贾某某身上亲吻贾某某的脸颊,准备与贾某某发生性关系。贾某某用膝盖顶于某的腹部进行反抗,被不起诉人于某起身后威胁贾某某说:“你是让我当畜生,还是畜生不如?”,后于某再次趴在贾某某身上欲强行与贾某某发生性关系,贾某某再次采用脚踹、推搡等方式进行反抗,被不起诉人于某遂起身拿上自己的裤子从贾某某的房间出来到客厅沙发上休息,被不起诉人于某强奸贾某某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既遂还是未遂,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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