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乡**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金海湖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16时30分许,在平谷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海湖营业所外以辱骂、推搡方式阻碍金海湖派出所民警张某某依法执行公务。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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