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乡**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金海湖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16时30分许,在平谷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海湖营业所外以辱骂、推搡方式阻碍金海湖派出所民警张某某依法执行公务。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