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66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转账给其的人民币6万余元不是用于制作宣传品的情况下予以接收,并扣除人民币6000余元后,将其余人民币59000元转账给张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明不能证明于某某主观明知张某某系在诈骗被害人财物而提供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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