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房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15时许,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行经娄底市娄某某万宝镇春溪村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4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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