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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10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58年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58********,满族,**程度,在深圳市**集团工作,家住深圳市福田区****路**栋**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本市罗湖区宝安南路****馆吃饭喝酒,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本市福田区****大厦取车。当晚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从该大厦驾驶粤B84****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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