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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苏CB****号微型轿车行驶到徐州市贾某某泉旺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血。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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