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6********,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街村委**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0日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镇**街村委**组家中与他人饮酒。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家中朝**镇**方向行驶。9时38分左右,行驶至凤某某**线K42+200M处时被进行路检路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不起诉决定,并于2020年11月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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