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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初中毕业,住许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6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时27分,接市局指挥中心指派,在许昌市**路***公安局门口,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无号牌拖拉机头,要求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进行抽血检验,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于某某带至单位进行抽血检验。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于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定量测定,鉴定意见为于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84.296mg,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于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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