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2时许,于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后因其突发肚子疼,需到医院看病,其驾驶陕E*****小轿车沿蒲城县东环路(****东门口)辅道由北向南行驶几十米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54.66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且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情节,以上情节符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情节轻微的醉驾、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且自愿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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