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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与其朋友龚某某等人在祁阳县观音滩镇双华村廖某某家吃晚饭时喝了一些米酒。当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一辆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祁阳县观音滩镇双华村驶往祁阳县观音滩镇八尺村方向,车辆途径祁阳县观音滩镇双华村地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两次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16mg/100ml、121mg/100ml。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3.53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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