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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住**家园**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41分,于某某驾驶蒙E*****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园**区**侧大道大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于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1.3mg/100ml。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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