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02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现住址:新乐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3时15分,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乐市飞马路口东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13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15.3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 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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