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汉族,1978年01月01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78********,初中文化,职业系农民,户籍地:桦川县**乡**村**屯,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川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无号牌绿缘牌电动三轮车,沿悦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采集了血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109.1mg/100ml。经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整定中心对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以及检察机关审查期间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未造成其它损害结果,且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暑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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