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74********,汉族,大学专科,业务经理。工作单位:长春市**机电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门。经常居住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0***9号黄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东二路由芦溪路往成简快速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泉驿区东二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带往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于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0.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于某某系初犯,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情节轻微不起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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