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 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晋H****9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由东向西行驶至**巷*路往东100 米,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5mg/100ml 。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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