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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号**户,系**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03日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内蒙古路北向南行驶至内蒙古路长途汽车站门前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2mg/100ml。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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