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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驾驶鲁******号中型普通客车沿G228线由西向东行至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上庄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29人,超载10人,系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视听资料;有证人孙某某、姜某某等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该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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