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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7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威海市环翠区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滨路与渔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93mg/100m1。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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