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京N****1号捷豹牌小型轿车,从天津市东某某新立街钢材城一烧烤店门前出发,后沿无名路行驶至军粮城示范镇兴农道,沿兴农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军瑞园北门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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