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小区**号楼**单元**,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D****3“尼桑阳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隧道东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1.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