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轿车,搭乘妻子、女儿,从清香坪星锐广场向矿务局方向行驶。车行至西区动力站宝鼎馨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当场使用呼出气体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于某某进行检测,测得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交警大队民警当即将于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于某某血液样本三份待检。2020年03月23日,经四川法正司法鉴定所对于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9.5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9.5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