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302291967********,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社区**小区**组,无职业。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30分许,于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克山县克山镇西大街一段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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