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漠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241976********,汉族,专科文化,系**煤矿**中心**员,住黑龙江省**市**区,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漠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漠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黑P****J号“江淮瑞鹰”牌小型轿车,沿漠河市29区“蒙A烧烤”店东侧巷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龙江路交叉口处时,撞至沿龙江路由东向西、张某某驾驶的黑P****6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后车门,造成无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了对方车辆的损失,并认罪认罚,符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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