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开发的金湖**小区**号楼、**号楼工程,因有住户违章搭建,未能通过金湖县城市管理局竣工验收。同年11月份左右,时为包工头的于某某,为了能从**置业公司承揽到工程,谎称有能力帮助该公司到金湖县城市管理局盖到验收章后,于某某伪造了一枚“金湖县城市管理局”的印章,盖在**小区**号楼、**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单上。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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