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楼**门,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街**巷**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妻子鲍某某沿三亚市吉阳大道逆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大道与田独路交叉口处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沿吉阳大道从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市场往亚龙湾方向右转弯行驶的琼O1-B****号“长运”牌大中型拖拉机相碰撞,造成于某某、鲍某某受伤,鲍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邢美芳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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