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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6时许,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机动车载妻子王某某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荣成市**街道**村**处,车辆与路南路牙石相撞导致翻车,致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于某某的儿子于某某、女儿于某某对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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