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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张某某销售假药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医院**科。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镇**号楼**室,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济南市**,经我院批准,2019年1月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法律发生变化,2020年11月10日我院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经营药品许可,明知药品系非法途径来源的情况下,从济南市槐荫区的于某某处购买肉毒素后,加价销售给张某甲,非法获利31200元。2018年9月14日,经济南市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针剂应按假药论处;2020年6月15日,经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三种产品为未经批准的药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我院认为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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